上学、放学路上也要学校负责?
今日读报,有这样一条消息:最近出来一个什么条例,还没有定稿,于是编辑部收到许多人士对于条例的意见。报纸源引一位沈女士的话说:“职工上下班出了事都算工伤,学生上学放学路上出了事学校当然要负责任。”
我不明白编辑在众多言论(据报纸说有许多人打电话)中为何选中了这条,是有许多人提出此观点,因此它有代表性?还是说和编辑自己的想法比较贴切,借他人之口,道自己观点。
是的,职工上下班路上的确出了事算工伤。但首先,职工是一个能对自己负责任的人(童工咱也不给用呀),学生呢?
其次,啥叫工伤?我没有查,单从字面理解,应该是“因工作造成的伤害”,上下班,不都是为了工作嘛,所以自然算工伤。那么学生上学放学路上受到了伤害,叫“工伤”也不太合适吧,首先要名正才能言顺,那得叫什么呢?干脆就叫“学伤”,顾名思义,因为学习受到的伤害。可是法律上没有“学伤”一说,如此,就暴露了我国法制不健全的问题,所以,叫那些法律专家赶紧制定,交由人大通过有关“学伤”的相关法律,这样才能名正言顺,无往不利。
顺着这个思路往下想去,该是一幅多么美妙的画卷呀:为了避免学生上学放学出事,学校出动所有老师,并临时聘请大量人员,充当学生的保镖,他们的职责就是保证学生跨出家门,到跨入校门的途中不出任何事故。这样一来,要解决多少下岗再就业的问题呀。如果再派发统一制服,每天早上,家长一开门,就看见门口一个深色西装、白色手套的保镖对着孩子说:“您好,欢迎上XX小学!”那架势,多派!
…………
停止这荒诞的遐(瞎)想,提出两个问题:
1、家长的监护责任由将从何体现?学校怎么有权剥夺家长的监护权呢?
2、近年来,家庭与学校这原本应该紧密团结的阵营为什么越来越貌合神离?是谁在离间他们的关系?